第219回 天园牌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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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一次性把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付清,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天园家私商场的股权的诉讼,曾律师拿出了有力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这个证据就是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 这份协议上明确地写着: “甲方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杨秀芸所持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全部转入给乙方奋强公司法人代表华奋强,原来双方口头协议,把新津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叁拾万元与杨秀芸所持有的天园家私商场的股份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相抵,甲方只付给奋强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由于双方交易数额巨大,两项转让费项目不同,财务人员无法操作,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双方的转让费为各付各的,收支两条线,即甲方天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支付奋强公司xj县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伍仟零叁拾万元,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叁拾万元付清为止。同样,乙方奋强公司,根据协商,分五年支付,第一年为人民币肆仟万元,之后每年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直到转让费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付清为止。双方协商,支付费用的日期最迟为每年的十二月,不能跨年度,跨年度支付视为逾期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违约金利息,同时按违约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 在场的杨秀芸看到这份合同,一时想不起来了,便问身